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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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3: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今后,凡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信访人有权申请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且不需要承担听证费用。据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信访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从而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并实施的《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可以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诉求的信访事项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查或审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属于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凡属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如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不过,信访人应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请听证;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将不举行信访听证。 为保证信访听证的公正,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信访听证人员。另外,信访人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自己主张的权益举证。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将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分歧的,应进行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听证结论。 (于强 本报记者 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