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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渔港行政诉讼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9:4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秋玲)因不服行政处罚,大通渔港将质监雁塔分局告到了法庭上,但最终因超出起诉期限而被驳回。据悉,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特种设备监察领域的首起民告官案例。

  案件回放

  去年5月9日质监雁塔分局安检科执法人员前往大通渔港南二环店进行安全监测,发现该店电梯无注册登记证、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救援与事故应急预案、未悬挂警示标志,于是向该饭店下达了指令书,责令解决问题。18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复查,发现问题仍然存在。6月29日经过案审会,质监雁塔分局向饭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整改,并罚款3.8万元。而大通渔港则认为,雁塔质监分局的此次执法程序明显违法,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召开了行政执法听证会。听证会后质监雁塔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召开审理会,最终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于8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然判罚3.8万元。

  “民告官”一波三折

  去年9月19日大通渔港交纳了罚款,但仍然不服判决,10月13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质监雁塔分局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质监雁塔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2月大通渔港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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