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个人闯红灯单位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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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0:54 新桂网 | |||||||||
今后,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不仅仅再是个人的事情了,除了罚款外,还要跟单位评先、福利挂钩。这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召开的省会文明单位“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动员大会上获悉的(据《今日安报》3月7日报道)。 江苏 蒋毅
将属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其所在的单位评先、福利挂钩,如此“连坐制度”虽让笔者感触于郑州市政府的用心良苦,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笔者却不敢苟同。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行为已经被明确为一种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指向性,就闯红灯、横穿马路而言,它的行为人具有惟一的指向性,法律制裁的对象仅仅是闯红灯的行为人,而不能附带其他人。 其次,单位与个人在所属关系上,最具备法律准绳的是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连带也仅仅是依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单位有责任负责,而对于劳动者在私人时间内的私人行为,单位无权,也没有这个义务担负任何连带责任。 不可否认闯红灯、横穿马路是一种不文明的道路安全行为,这种行为的确难以与“文明单位”的称号相符合,但这决不意味着相关职能部门就能依靠这种逻辑推理关系而推之为一种法律上的“连坐”。 尤其这其中涉及到了单位福利问题,单位福利的高低是单位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内部行为,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干涉没有任何“违法成分”的福利分配制度,如果因为一个人的闯红灯、横穿马路,而影响了绝大多数人的福利待遇,则违背了法律排他性的准绳。编辑:马骎作者: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