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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对象、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4:3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国土房产之窗

  (一)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持介绍信、工作证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或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二)机关、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和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持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查阅本单位职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三)企业单位

  1.拆迁公司持介绍信、工作证、拆迁公告(属拆迁期内的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的出示原件)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及有关拆除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2.评估机构、拍卖行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3.房地产开发公司持介绍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本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4.其他企业单位持介绍信、身份证、土地房屋权证(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持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查阅本单位职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公证机关持介绍信、工作证、继承公证申请文件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和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五)仲裁机构持介绍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件材料,可以查阅与仲裁事项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六)律师持介绍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需出示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土地房屋档案资料。

  (七)个人

  1.权利人持土地房屋权证或落实房屋政策退还通知等权属证明、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持继承、赠与公证书、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3.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出示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4.查阅郊区户地原图的,持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的查档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如出现原始档案上记载不清楚等情况,均按局《关于岛内村民补办遗失﹖土地房产所有证﹖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文件执行。

  5.委托代理的,持委托证明(境外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具备上述1-4点条件,方可委托代理查阅与该土地房屋有关的档案资料。

  (八)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密级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查阅。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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