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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确定今年工作重点:做好瓦斯整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5:37 温州新闻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了2006年工作重点。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了2006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思路: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十个方面重点工作,总局党组提出的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及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
、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紧紧围绕一个目标、突出抓好三件大事、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30项工作”,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个目标: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2006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全年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3.5%、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2%、特大事故降低7%的目标。

  ——三件大事:突出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

  ——十个方面工作:重点做好瓦斯整治、整顿关闭、安全准入、监察执法、事故查处、安全培训、本质安全型示范企业建设、群众监督、业务建设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等十个方面的30项工作。

  (一)抓瓦斯整治,消除重大隐患

  继续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即将印发的有关煤矿瓦斯抽采的文件规定,积极推进先抽后采要求的落实,新建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国家将制定的抽放标准的规定。

  在继续督促尚未完成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的县(市)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联网的同时,推进所有煤矿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督促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提高系统运行质量,确保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协助各地煤炭行业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后续工作;并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契机,做好现有生产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劳动组织定员的核定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抓整顿关闭,淘汰落后能力

  加强对辖区内已经确定关闭矿井的监察,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关闭工作进度,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2005年底前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和没有通过验收的煤矿,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积极协调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推进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向纵深发展。

  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划定煤矿资源整合范围,对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要先行关闭;根据国家确定各地区煤矿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进一步淘汰生产规模小、安全无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

  (三)抓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进一步做好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申请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得再给停产整顿机会,并要及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的要求,实施许可证动态管理,防止安全生产条件滑坡;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如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一经发现则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及对施工过程的监察,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检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和实际施工能力。

  (四)抓分类监察,突出执法重点

  明确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灾害特点、监察力量,制定和落实监察执法计划,同时根据各阶段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与完善分阶段的工作安排。

  加强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的监控。将事故死亡人数超过400人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贵州、四川、重庆、湖南、山西和黑龙江、河北等7个省(市)作为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控重点;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及事故多发市(地)实施重点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根据辖区内煤矿主要灾害及各阶段工作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季度将有重点地组织一次专项监察,一季度以煤矿整顿关闭为重点,二季度以矿井建设项目及水害防治为重点,三季度以能力核定、劳动组织定员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为重点,四季度以监控系统建设和先抽后采落实情况为重点。

  (五)抓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

  积极创新事故调查方式,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优势,对情况复杂、典型的特大事故,尝试监察分局异地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并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

  加强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体系,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六)抓安全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将安全培训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监察人员每次下矿都要严格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监察,监督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基础设施投入、改善教学环境、加强教学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受训人员的专业素质。

  进一步完善培训工作机制、统一考核标准。完善安全培训的考核程序、方法和工作机制,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向社会公开的试点工作。

  严格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特别是矿长的资格准入,研究提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资历等方面申报资格的要求,并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新旧标准的过渡。

  (七)抓典型引路,提升整体水平

  及时总结推广煤矿安全管理好的做法与经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在神华、靖远等单位进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的基础上,推进本质安全型示范企业建设;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辖区内开采条件较好的大型煤矿企业、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和中小煤矿企业中树立本质安全型的样板和先进典型。

  组织推广山东等省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经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

  积极配合科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抓好松藻打通一矿和郑州大平、沈阳红菱、鹤岗南山、铜川下石节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推广应用。

  (八)抓检查指导,促进日常监管

  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跟踪督查。

  督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作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点,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

  积极指导有关单位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围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及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的关键性技术和煤矿抢险救援关键设备开展攻关工作,积极做好煤矿安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抓群众监督,营造舆论氛围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使“安全发展”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事故公告制度,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非法建设和生产的矿井要及时曝光。

  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的办法,并及时核查举报事项。

  积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继续做好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作用。

  (十)抓业务建设,树立执法权威

  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监察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人员“九条纪律”,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监察执法的权威。

  积极开展省际及地区之间的交叉监察,加强执法业务交流,创新工作方法;开展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案卷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各地改进方式,不断提高整体工作绩效;通过制定执法计划、建立监察目标考核机制,落实监察执法责任,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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