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系列商场“诈弹”案宣判 被告以敲诈勒索获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6:50 国际在线 | |||||||||||
2005年7月18日,河南省商丘人任伟、焦玉民经事先预谋,由焦玉民以吴建艺为假名
2005年8月1日,任伟、焦玉民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到苏州市,由任伟将爆炸装置寄存在苏州家乐福超市的顾客寄存柜内,敲诈人民币105万元。这次敲诈也未能得逞。 2005年8月13日,任伟、焦玉民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到徐州市,并将爆炸装置点燃放置于徐州金鹰国际购物中心五楼客服中心安全通道门的后面,敲诈人民币65万元。并将金鹰购物中心打入其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3000元取走了900元。 一系列炸弹敲诈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仅四天时间,徐州警方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任伟和焦玉民。2005年8月16日,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焦玉民在商丘被抓获。根据焦玉民的交待,当晚公安机关将躲在网吧过夜、正欲外逃的任伟抓获。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办理十张银行卡的帐户资料、二被告人的敲诈信、任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处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伟、焦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放置爆炸物、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相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二被告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伟起策划作用,并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且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任伟虽为犯罪未遂,但鉴于其以爆炸方法相威胁,犯罪手段恶劣,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曾因同类犯罪被处罚,仍不悔改,人身危险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焦玉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未遂且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