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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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7:30 今晚报 | |||||||||
新华社广州3月8日电(记者赵东辉、吴俊)造成 121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 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
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 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 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 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 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 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 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 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 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 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3月8日上午,兴宁矿难一案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 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在此次矿难中涉嫌渎职犯罪 的16名被告人被判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州市安监局 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 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 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 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 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兴 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 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 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 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职责,放任大兴煤矿非法生产,对上级要求所有煤矿 进行停产整顿、24小时派人蹲矿监控执行不力,致使大 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矿工违规偷采。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 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 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办理、报批、审批及管理职责期间, 没有严格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违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 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致使大兴煤矿长期 大量购买爆炸物品,长期非法、超强度采煤,形成重大安 全隐患。 此外,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 收受大兴煤矿矿主的现金和煤矿股份红利。其中,被告人 李振权收受贿赂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曾锡良收受贿 赂人民币8万多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16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向事故调 查组如实交代问题。被告人李振权有自首、立功情节,曾 锡良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 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有期徒刑6年和4 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潘晋岳有期徒刑1年 缓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个 月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此次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 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 职人员及矿主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 员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8日上午宣判的16名被告人都 是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其余人等将另案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