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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改变城乡少女同命不同价现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0:58 红网

  红网3月8日讯 (潇湘晨报本报特派记者 刘 勇 储文静 周华平) 2005年,在重庆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三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这些新闻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其中,一位网友以《天堂里没有城乡户口之别》为题这样评价说:“农村户口的少女在九泉之下,倘若知道自己的农村户口如此贬值,假如天堂里也有城乡户口之别,该有何感想,会不会走关系、花钱,购买天堂里的城市户口,万一以后再遭遇不测,能让家人多得一点赔偿金?”

  “天堂里没有城乡户籍区别!”当然,这只是一个灰色幽默。但是,这一案例引发出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在这次全国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姚守拙,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衡东爱平养殖集团总裁刘爱平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

  事例:两个农民不如一个城里人

  刘爱平代表以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为例,全国各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本省统计局《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会、护理费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如某省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执行的标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补偿金城镇居民是8617.48元/年,农村居民是2837.76元/年,相差3.04倍;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是6884.61元/年,农村居民是2472.29元/年,相差2.78倍。

  上述数字表明:一个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各项赔偿可达20万元,而在同等条件下,一个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各项赔偿只有5万余元。例如:湖南省某县2005年1月10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死者属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为172349.6元。同年10月14日在同一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亡2人,均属农村居民,共赔偿113510.4元,“两个农民的命不如一个城里人的命。”

  叩问:“同命不同价”是否公平?

  姚守拙委员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不禁要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何不一视同仁地对待死亡的生命?农村人生来是否就命贱?从而产生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怪事!在我国逐步淡化户籍制度,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这种差别,是否不合时宜,大失公平?是否体现社会和谐?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很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考虑了收入差异,那么,农村来的学生,务工人员在城里坐公交车,生活收费等为什么不考虑这种差异,却又与城市居民一样了呢?

  建议:应珍惜生命健康权

  姚守拙委员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保证公民法律权益不因城、乡户口所在地不同而差别悬殊。

  刘爱平代表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收集意见,专题讨论,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如:交通事故处理不准私了,政府要设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以解决一些特殊案例中难以解决的救助、赔偿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是省城还是县城,都应一视同仁,珍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延伸:赔偿标准相差大成普遍问题

  “农村居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请求赔偿,其赔偿标准相差太大的问题已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而且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这样的,如建筑业、制造业等领域的工伤损害赔偿均也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伤残赔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亡、伤残赔偿)、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城镇职工伤害赔偿标准按各自工作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没有工作的按各行业国有职工收入平均值计算,而农村务工人员不论你受损害时在哪个城市,从事哪种职业,风险多大,年收入多少,一律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或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这对当今成千上万在异地他乡奉献青春和智慧、支援国家建设而在受伤害时又得不到和城里人一样保护的农民工来说,是不公平的。

稿源:红网 作者:刘 勇 储文静 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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