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女嫖资三七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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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1:14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记者 孙志军)在自己家中容留两名卖淫女,并从所得嫖资中提取30%当“好处费”。日前,南岗区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云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10月,卖淫女小红与云方商定,暂住云方家中卖淫,每次交嫖资的30%作为“好处费”。2005年10月15日,经小红介绍,卖淫女小文入伙“规矩”不变。
2005年10月18日上午,小红与一男子在云方家中进行嫖娼卖淫,收取了100元的嫖资,给云方“好处费”30元。当日下午,小红将小文介绍给一名嫖客,在云方家中嫖娼卖淫。小文从该嫖客手中拿到100元,二人离开云方的家,刚走到街口,便被守候多时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