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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街女”招客 按“新法”警方开首张拘留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2:05 重庆商报

  2名卖淫女站街公然“招客”,在并未实施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南岸警方治安支队对2人依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5天并通知家人。据了解,这是我市警方对招嫖的卖淫女进行的首例处罚。

  女子站街向便衣民警招嫖

  日前,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陈江渝提出“加强对南坪地区社会风气的专项整治”。针对四公里辖区的街头“棒棒鸡”时有发生的现象,昨日上午10时许,南岸警方治安支队全体民警再次出击,对四公里立交桥附近摸排情况。

  随后,3名便衣民警刚走到立交桥附近的一偏僻巷道时,站在路边的两中年妇女立即走上前来,向他们招手招呼:“哥儿,耍不耍?”随后2中年女子竟公然表达了进行卖淫招嫖的意图,随后,3名便衣立即表明身份后,并将2名女子带回南岸公安分局。

  2人喊冤称未抓到现行

  2名女子被带回警方审讯时,开始一直对自己站街招嫖的行为一口否认,并“理直气壮”的告诉办案民警,“就算卖淫,你们没有抓到现行也不能处理我们……”满以为自己懂法的卖淫女开始大呼小叫起来。

  这时,民警拿出了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2名女子翻阅,并告诉她们,目前她们虽未实施卖淫行为的“招嫖”行为已违反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将对她们进行依法拘留5天,并通知其家人前来办理手续。2人听说要通知家人,当场吓得大哭起来,随后低头不语了。

  首次对未实施卖淫行为作处理

  据南岸公安分局法制科一专业人士介绍,根据刚实施不久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六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法规里还规定,被处罚者必须通知其家人。

  该人士称,以前老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无“拉客招嫖受罚”这一条,警方在对进行色情活动违法人员打击处理上也出现了较大的难度,警方只有在卖淫嫖娼行为实施后才能进行打击处理,让对方有机可趁。但自从《新法》上增加了这条法规后,警方对卖淫女及皮条客的打击力度,可以从其预备阶段就进行实质上的处罚,让那些违法者望而却步。据警方称,此次“招嫖”被处罚为我市首次按照新法作出的处理。

  警方将购买录音器取证

  据南岸治安支队称,今后为更好的整治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会购买摄像机、录音笔、MP3等器具进行取证,依照新法进行处理。

  记者 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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