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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矿难等3案宣判 27名被告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2:37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3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已做出宣判。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
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累计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江苏淮安中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至3年零6个月不等。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太平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煤矿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煤矿调度员景永振、煤矿通风科科长彭向军、煤矿矿长助理付相庄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昨日,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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