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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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2:50 北京晨报 | |||||||||
16被告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 新华社电(记者 赵东辉 吴俊)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据了解,此次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及矿主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8日上午宣判的16名被告人都是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其余人等将另案处理。 兴宁矿难16名被告人获刑名单 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 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 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 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 注: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晋岳涉嫌滥用职权罪,其余13名被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相关新闻 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 新华社电 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案件进行了宣判。康兆永、王刚等7名责任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6年零6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