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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矿难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2:50 北京晨报

  16被告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

  新华社电(记者 赵东辉 吴俊)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据了解,此次矿难发生后,共有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及矿主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8日上午宣判的16名被告人都是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其余人等将另案处理。

  兴宁矿难16名被告人获刑名单

  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

  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

  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

  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

  注: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潘晋岳涉嫌滥用职权罪,其余13名被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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