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名被告人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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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3:30 舜网-济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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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田雨)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3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而翻车,造成“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事故,致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20000余亩农作物绝收,大量树木、鱼塘、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累计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江苏淮安中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其他5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太平煤矿井发生了延期性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被告人贾江华身为煤矿通风科调度员,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被告人景永振身为煤矿调度员,事故当日对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却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以上2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有期徒刑7年、6年。 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矿难造成井下123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属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赖新泉(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曾锡良(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陈桂浪(广东省兴宁市煤炭局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被告人李振权(广东省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对其他对矿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等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亦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