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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矿难等3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27名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4:00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3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责的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3月29日,被告人康兆永、王刚因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翻车,致使29人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住院治疗。淮安中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马建国有期徒刑6年;被告朱平书、刘超有期徒刑各3年零6个月;被告郜忠伟有期徒刑4年、荣宗太3年零6个月。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去年9月18日河南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梅州大兴煤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120多名矿工下井作业,无视煤层严重的抽冒危险,最终引发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死亡。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赖新泉(兴宁安监局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对被告曾锡良(兴宁煤炭局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对被告陈桂浪(兴宁煤炭局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被告李振权(兴宁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他12名原国家机关人员被判处相应刑罚。(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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