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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应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8:1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 河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周皓韵代表今天向大会建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确立环境保护的风险预防原则。

  周皓韵认为,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这十几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完善也势在必行。

  周皓韵提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首先要修改立法目的。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因此在修改该法时,确立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既是完善环境法理论的要求,也是解决由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问题的要求。

  周皓韵提出,修改环境法时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及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等到污染事故发生才由法律去规范某些行为,可能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十分巨大的破坏。所以,风险预防原则是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它在环境法中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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