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矿难被告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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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0:44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县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江苏“3·29”京沪高速公路重大液氯泄漏、河南郑煤集团太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和广东梅州矿难3起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康兆永、贾江华、赖新泉等27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