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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立法不应回避“婚内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1:26 新桂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7日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针对反家庭暴力的热门话题,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是热门话题,但结果都回避了“婚内强奸”的概念(据《京华时报》3月8日报道)。

  江苏 孙正龙

  正如蓝皮书主编王金玲研究员所说,“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了男权文化对妇女所实施的歧视和摧残。而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从某种角度说,立法就是对“强权”的约束与限制,和对弱势者的保护。在男性强势和男权文化依然显著存在的当下,女性难免要遭遇侵犯,特别是性侵犯,即便是婚姻内的夫妻,也会遭遇这种暴力侵犯。因此,必须对“强权”给以限制和对弱势者给以立法保护。

  从理论上讲,所谓强奸就是指违背女性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此,只要是合乎“违背意志”这一条,就应该是“强迫”。因此,“婚内强奸”应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婚内强奸”的提法目前仅存在于法学理论界,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有相关约束条款,但我国刑法否定“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性。

  有人会说,夫妻感情融洽,就会体谅妻子的情绪感受,而不会强行发生夫妻关系。可在夫妻感情已经出现危机,或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如果遭遇强行发生关系,那应该如何认定呢?目前出现许多这样的案例,都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而无法对这样的行为作出惩处。

  有人认为,既然夫妻有同居的义务,那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因为同意结婚就意味着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表明,夫妻不因结婚而丧失人格独立性,女性的意志不因结婚而允许任意践踏,结婚证也决不是侵害女性的通行证。所以,不管是谁,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就是对女性性权利的侵犯。由此看来,所谓“婚内强奸”应该是存在的,那就应该给予明确定性,而不是回避。

  可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却是:认定“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是关键,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延续,“婚内强奸”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就让人疑惑了:“婚内强奸”也是“强奸”,而“婚内强奸”却不构成犯罪,这到底是对家庭的保护还是对这种强奸的纵容与唆使呢?

  立法不只是事后的惩罚与警戒,更是事前的预防与阻止,如果在立法上不回避“婚内强奸”,也可起到强大的威慑效果。

  编辑:马骎作者:孙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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