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务不公开责任人可被撤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下发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夏杨、通讯员粤纪宣报道:政务、厂务、村务不公开,责任人有可能被撤职!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的《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了解到的。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违反“三公开”的,由上一级“三公开”领导(协调)小组会同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处理。 另外,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有违反“三公开”规定行为的,将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违反“三公开”的具体行为是:(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公开”工作部署的;(二)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四)不按“三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五)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六)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七)违反“三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八)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九)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十)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十二)其他违反“三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