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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8•7”矿难:16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兴宁“8·7”矿难有关渎职犯罪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昨天,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市三地法院同时对在“8·7”矿难中涉嫌渎职犯罪的16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潘晋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放任大兴煤矿非法生产,对上级要求所有煤矿进行停产整顿、24小时派人蹲矿监控执行不力,致使大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矿工违规偷采。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办理、报批、审批及管理职责期间,没有严格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违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致使大兴煤矿长期大量购买爆炸物品,长期非法、超强度采煤,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大兴煤矿矿主的现金和煤矿股份红利,其中,被告人李振权收受贿赂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曾锡良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多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全部退赃。

  “8·7矿难”发生后,16名被告人均能主动向事故调查组如实交代问题。被告人李振权有自首、立功情节,曾锡良有自首情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梅法宣汉荣 胡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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