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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擦边球”走上犯罪路 龙岗首宗侵犯著作权刑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5:19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销售牟利,不仅构成民事侵权,甚至也可能触犯刑律。昨天,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审龙岗区首宗被提起公诉的侵犯著作权刑案,该案被告人涉嫌从网站下载他人的工艺美术作品图案,复制后销售牟利,经营额达11万余元。

  据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3年10月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创办“深圳市龙岗区汉风堂艺术雕刻社”,创作和销售工艺美术作品。2005年3月至6月份,徐某为牟取利益,从“×客空
间”网站下载了南山区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原创的工艺美术作品的图案,并编成画册在网站上公布,以招徕客户。徐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要求,复制大批王某的工艺美术作品销售给黄某某等8人,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

  据庭审,2005年3月份,徐某就发现南山区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产品市场销路很好,于是花了1万多元从市场上购买了该公司系列产品的样品,共有五六十个品种。随后,徐某拆开产品分析,并重新制模,按照销售商的要求生产了与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一样的产品。据徐某称,他的艺术雕刻社生产了类似产品共2000多件。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徐某面对指控表示认罪。他在最后陈述时说,当初认为复制别人的一些作品问题不大,心存侥幸想打一下“擦边球”,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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