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打“擦边球”走上犯罪路 龙岗首宗侵犯著作权刑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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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5:19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销售牟利,不仅构成民事侵权,甚至也可能触犯刑律。昨天,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审龙岗区首宗被提起公诉的侵犯著作权刑案,该案被告人涉嫌从网站下载他人的工艺美术作品图案,复制后销售牟利,经营额达11万余元。 据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3年10月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创办“深圳市龙岗区汉风堂艺术雕刻社”,创作和销售工艺美术作品。2005年3月至6月份,徐某为牟取利益,从“×客空
据庭审,2005年3月份,徐某就发现南山区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产品市场销路很好,于是花了1万多元从市场上购买了该公司系列产品的样品,共有五六十个品种。随后,徐某拆开产品分析,并重新制模,按照销售商的要求生产了与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一样的产品。据徐某称,他的艺术雕刻社生产了类似产品共2000多件。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徐某面对指控表示认罪。他在最后陈述时说,当初认为复制别人的一些作品问题不大,心存侥幸想打一下“擦边球”,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