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不得抵触总体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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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5:19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彭森报道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是关于全市或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总体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其他
《办法》指出,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单位拒不采纳有关部门衔接意见,造成专项发展规划与总体发展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专项发展规划与上级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市政府可以决定该专项发展规划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政府职能部门未按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履行职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