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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5:50 南方周末

  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

  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于对农民权利的是否尊重

  大地·新农村建设

  □本报特约评论员

  去年成为舆论热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在今年的“两会”上再度被聚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去年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

  当时这“二十字真言”引起了许多讨论。但一个共同点是都特别在意“集体”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重建集体经济”吗?“集体经济”与“二十字真言”是什么关系?

  尽管由于历史原因人们对于“集体”二字的敏感是可以理解的,但大可不必。决定“新农村建设”前途的关键并不在此。严格地讲,“集体”与否实际是个伪问题: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其中理所当然地包含若干公民自由地把自己的资产加以合并、自由地组织经济联合体的权利。因此世界上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

  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对人们自愿的认同、合作,自愿的集体主义乃至真正自愿的“财产归公”活动,不但是允许的,而且常常支持还来不及:典型的例子是几乎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公民自愿的公益捐赠和公益基金都以免税优惠乃至财政补贴形式予以有力的支持,以至于公益资产在他们那里的发达程度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对于竞争性的“集体经济”虽然一般不可能有这种支持(否则就破坏了公平竞争),但只要成员真正自愿,别人也乐观其成。

  现代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唯一限制,就是不能违背自愿原则强行“化私为公”、以不受制约的权力搞禁锢性的“集体”。

  实际上,强制方式不仅侵犯了农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也使真正的“集体主义精神”不可能发生。今天许多地方的农村面临所谓“人心散了”、除国家强制力量外民间组织资源极度稀缺的状况,恰恰是那种“被集体化”的结果。而小岗村后来那个以“18个血手印”知名的“齐心协力闹散伙”事件,有人称为“以集体主义精神促使集体瓦解”的“小岗悖论”。其实这个“悖论”并不悖,关键在于那种强制性的“被集体化”恰恰是以一盘散沙的个人被强捏在一起为条件的。

  如今据说小岗村民在20年单干之后又考虑联合起来谋发展了。于是有人就说当年的分田到户是“走了弯路”。其实,当年小岗村人摆脱“三个和尚无水吃”的困境而齐心协力、共担风险、摆脱束缚,正是他们今天得以自由地谋求联合发展、建立股份制经济实体的前提。没有以小岗村人为代表的中国农民冲破原有体制束缚的努力,不仅小岗村,包括南街村华西村在内的“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速发展。所以可以说,从当年摆脱“三个和尚无水吃”的状况而齐心协力脱离“集体”,到今天齐心协力建立自愿联合,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它们既是农民个性解放的进步,也是作为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和集体精神的进步。

  当然,当前中国各地乡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农民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互利合作与联合协作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且在未来的发展中各种实验也都有风险和不确定性。谁也不能保证小岗村、南街村和其他发展模式在未来就会一帆风顺而不会有进一步的变革。即便某个模式在这里成功了,也未见得可以搬用到别处。

  我们应该相信,作为现代公民,每个农民不仅应该有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仅愿意追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对于怎样根据自身条件追求发展和富裕也有自己的、他人不可代替的智慧。另一方面,从原始群时代就以某种形式的认同与合作为生存发展条件的农民,也不会先天地“人心散了”而非要别人来“拉郎配”不可。政府可以提供服务,并且农民也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他们所需要(而非官员的政绩所需要)、又属于政府责任所系的服务。要努力为“三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但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农民。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不在于“集体”,但的确在于对农民权利的是否尊重。这或许就是“二十字真言”没有把“集体化”、但却把“民主”列入了其中的原因吧。

  近来决策层常讲的一句话是对农民要“多予少取放活”,这的确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旨。可以说,这句话不仅意味着在经济利益上要多照顾农民,更重要的是多维护农民的权利。否则,不仅给农民的好处有可能通过“税免费兴”、“免税收地”而流失掉,更有可能在“不纳税,无代表”的情况下发生新一轮侵权现象。应该看到,不尊重农民的权利,好心也可能办坏事。国家为解决农民需要的公共服务而投放农村的大量公共财政资金,不是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不是要在农村搞一轮“收地拆房”运动并给一些人提供设租索贡的机会。而只有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才能避免这些扭曲,使新农村建设健康地发展。

  (P11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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