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不缴保证金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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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5:5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谢向明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晋江市房产管理和规划建设局招标中心了解到,依法应该实行招标的晋江市建筑工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必须在办理中标备案之前,按规定向招标中心全额缴纳不少于合同价10%的履行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不予办理中标备案及施工许可证。
记者获悉,合同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可以部分采用货币方式缴纳,但其余部分应以银行保函方式补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