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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楼上楼下法院判夫为妻建楼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3:24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杨野实习生杨叠)丈夫告上法庭要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判两人自建的“跃层”房屋,一楼归丈夫,二楼归妻子。可判决后,绝情丈夫虽把二楼住房腾给了妻子,却拒绝让妻子从楼梯上二楼。

  有房不能住,女方上诉并主张自己的通行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这起离婚案:由男方在第一层房屋内搭建一楼梯,供女方上楼。

  在家偷情家中失盗1987年,18岁的王胜经朋友介绍,认识19岁女子陈芳,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未婚同居两年后,陈芳生下一儿子。孩子长到6岁,王胜才因儿子要读书上户,无奈与陈芳结了婚。1995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王胜34岁时,无意中认识女子小倩,两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3年8月,陈芳外出办事,王胜叫来小倩同居,两人在家中偷情时,楼下同时被盗,部分值钱的东西已失窃。在小倩陪同下,王胜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作询问笔录时,王胜称:“当时,就只有我和老婆小倩在家……”

  民警破案奸情败露

  次月,为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民警上门询问,正好碰见王妻陈芳在家。一看报案记录,王胜偷情的事情至此败露。

  双方选择离婚。2004年7月,陈芳起诉要离婚,可后来考虑到儿子的成长,于是又向法院申请撤诉。去年4月,王胜主动起诉离婚。

  法庭上,陈芳当庭出示那份警方提供的报案笔录称,“完全能证明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一审法院判二人准予离婚,双方共同财产的两层房屋,陈芳分得二层的全部房屋,王胜分得一层的全部房屋。

  丈夫不准妻子上楼梯

  宣判后,王胜却不准陈芳从一楼的楼梯上楼。有家不能回的陈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一中院,要求王胜赔偿她精神抚慰金,并允许她从一楼的楼梯通行。

  二审法院判决,陈芳除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获赔30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判王胜必须为陈芳在一层房屋内开设一楼梯,供陈芳通行。(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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