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均委员建议--取消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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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23 河北日报 | |||||||||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霍晓丽)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我省全国政协委员孔小均就老百姓关注的择校费问题提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应取消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孔小均说,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使择校费合法化,而择校费合法化则意味‘营利’的合法,这就违反了《教育法》。”孔小均委员说,教育是公共产品,不是赚取利润的产业。即便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众所周知,择校费是教育收费的一大顽疾,一直以来都为老百姓所痛恨,舆论也频频抨击。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征收择校费营业税这一规定,其初衷也许在于抑制择校费,然而其结果却会事与愿违。因为这一规定使择校费合法化,必然使教育乱收费火上浇油,使教育公平更难以实现。 孔小均委员认为,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小学、初中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也不需收取择校费。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应取消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促进教育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