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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32 河北日报

  "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走了,而他生前在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他对生命的那份坦然和无畏,至今令无数人动容。

  “安乐死在法律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的建议似乎有些“超前”,“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什么是安乐死?在临床实践中,往往是这样理解:施行安乐死的对象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且“处于垂危濒死状态”。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下”,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赵功民委员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引起较大反响。正反双方观点泾渭分明。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在他人帮助下的自杀行为,自杀是对人性的贬低,人类无论何时都应为生命延续保持奋斗的决心和意志。在传统观念里,在病人咽气之前人为结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主张者则针锋相对,认为人有生的权利,同样也有在特定状况下以某种方式决定终止生命的权利。特别是那些身患绝症、死亡指日可待、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具体操作时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很多难题。立法者考虑到,一旦立法,就必须要对大众负责,不给某些居心叵测者“钻空子”的机会,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医生的神圣职责是否会堕落到一项有利可图的商业服务呢?

  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据新华社电)□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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