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飞一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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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雷卫东)原陕西人民出版社总编、社长(副厅级)周鹏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8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鹏飞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今年60岁的周鹏飞,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任陕西人民出版社总编、编委会副主任、社长,陕西达尔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陕西某皮鞋厂厂长沈某与陕西人民出版社协商转让皮鞋厂土地及房屋一事。为尽快促成此事,同年12月,沈某等人将2万元现金送给周鹏飞。同月下旬,出版社与皮鞋厂签订了土地与房屋转让合同。1996年5月,沈某为尽快收回转让款,再次送给周鹏飞6万元。周鹏飞将上述8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 2001年秋季,天津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某通过他人找到周鹏飞,希望出版社能对该公司投资参股或借款。周鹏飞确定由出版社控股的陕西达尔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进行磋商。 为尽快促成此事,张某在2001年12月12日交给中间人10万元现金,该中间人将此款以周鹏飞的名义存在银行,并将存单交与周鹏飞。后达尔宏公司即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投资及借款协议。此后周鹏飞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周鹏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