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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当在物流公司一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41 沈阳晚报

  前期回顾:2月28日,《长春晚报》10版以《商家与承租运者打起“太极”》为题报道:长春市民杨女士2005年10月在沈阳“金飞来精品家具”购买了一套价值8450元的家具,共计16件。购买后由商家负责运到了广利物流长春分公司,杨女士接货时发现少一件,只有15件。商家与物流公司都不承认是自己方责任,此事一直没有解决。

  3月9日,本报以《商家与物流该谁负责任》为题目,对这件事进行了报道:沈阳消
协认为,物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长春消协则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家具商家。辽宁省消协:看谁委托的物流

  3月9日,辽宁省消协一位姓滕的接待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认真听取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后告诉记者,沈阳和长春的消协对此事的说法不完整。杨女士的这件事最终需要认定一个问题:到底是由谁委托的物流公司。如果是消费者委托的物流公司,一旦出现了问题,消费者需要直接找物流公司,至于经营者的责任,则需物流公司找经营者;如果是经营者委托的物流公司,那么消费者需要直接找经营者,至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则需由经营者找物流公司。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表示双方没有任何的责任。吉林省消协:看货物在哪丢的

  吉林省消协对此事的看法是,如果货物是在运到目的地之前出现了问题,那么责任在于始发地;如果货物是在运到目的地之后出现了问题,那么责任在于目的地。主要看始发地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目的地已经接收到了正确数量的货物,而目的地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接收的货物并不是准确的货物,这样就可以明确划分责任人了。中国消协:责任应在物流公司

  3月9日,记者电话连线中国消协。中国消协的接待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只是一种消费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承运合同的关系,而是经营者与物流公司之间有承运合同关系,出现了货物的丢失,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消费者,然后由经营者追究物流公司的责任,再由物流公司赔偿经营者。如果是消费者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那么物流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根据杨女士的具体情况,最终的责任应当落在物流公司一方。

  记者将此反馈给《长春晚报》以及长春消费者杨女士,接下来将进行下一步法律维权行动,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刘洋实习生吴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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