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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热点 解读环境话题 完善法制建设 推进环境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01 中国环境报

  代表委员呼吁修改环境保护法

  使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徐琦 刘晓星

  针对新形势下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权威性不足等问题,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呼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环保局长许苏卉指出,国务院《决定》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的权限,而现行“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能对接,与环保工作的发展趋势不符。应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决定》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明确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地位和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明确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应成为基本法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鲁志强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有专门的章节,使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尽快依法得到转变。

  面对生态保护日益严峻的形势,全国人大代表许苏卉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对生态保护的责任。现行法偏重污染防治,对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需要法律进一步予以保障。

  ■引入国家环境政策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汪纪戎呼吁,应当在“环境保护法”里“侧重增加国家环境政策和各级政府部门环境决策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使国家环境政策的贯彻执行从方式、程序上有法可依。她还建议,“环境保护法”在修改时应增加完善政绩考核、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和法律监督机制。

  汪纪戎说,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政府决策和保护环境的行政程序十分必要,尤其在“环境保护法”中要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制度,这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上纠正重GDP、轻环保的片面性。

  ■明确对企业的罚则

  全国人大代表许苏卉指出,目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则主要颁布于各类专项环保法规中,而“环境保护法”中则对此言之不详。而且处罚太轻直接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困局。应通过法律的形势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予以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企业为环境违法犯罪付出高昂代价,这样才能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震慑力。

  ■为公众参与提供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原局长温克刚在《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的专题发言中强调,“环境保护法”中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权、监督权都做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问题,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为确实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权,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公众运用环境权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公众可实施的环境权。”他表示,应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程度。政府要逐步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要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谎报、瞒报者要追究责任。

  据了解,去年“两会”中,共有汪惠芳、胡大白、苏增福等255位代表提出8件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这些代表今年将继续提交相关议案,推进人大修改“环境保护法”。

  人大代表 夏之宁

  刑法增设生态破坏罪

  本报讯 (记者 徐琦)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夏之宁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生态破坏罪”。

  夏之宁说,生态犯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类的犯罪。从犯罪学与环境法的角度而言,我国生态犯罪正处于一个急剧上升的“危险年龄”段。

  夏之宁认为,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而目前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要是以经济罚款和行政处罚为主的处罚措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污染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将更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加以处罚,才能有效遏制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夏之宁建议,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章中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修改,增设环境犯罪专章,除现行“刑法”现有的环境犯罪以外,增设一些新罪,如破坏环境资源罪、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罪等,以充分发挥环境刑事立法的作用。

  人大代表 王如珍

  应制定农村环保法

  本报讯 (记者 徐琦)全国人大代表王如珍建议,应尽快制定“农村环保法”。

  王如珍说,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此体系大致应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相关法中关于农村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这样可使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王如珍指出,为在农村有效实施环保法,必须提供一套强有力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外,还应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王如珍说,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一些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意识较淡薄,致使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化,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一些农村地区因经济利益而置环保法于不顾。

  为此,在广大农村必须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引进一些尖端的管理技术与环保科技,为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人大代表 周洪宇

  江河治理应有专法

  本报讯 (记者 徐琦)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周洪宇日前提交议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大江大河法》。

  他的理由有三:一是大江大河污染形势日趋严峻。

  二是大江大河多头管理,缺乏协调。我国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部门都涉水、管水。河流治理与防污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部门不能解决问题,靠多头管理也不能解决问题。

  三是大江大河立法缺失。目前我国没有专法涉及大江大河;而按流域进行分别立法又有失科学和严谨,缺乏整体考虑。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大江大河严重污染事件迫使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鉴于以上原因,周洪宇建议,我国制定“大江大河法”,将其纳入国家“十一五”立法计划之中,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启动起草工作,对大江大河的管理、污染治理、保护、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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