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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芝霖”一审赢了“冠之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5: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3月9日讯同为手机卖场“冠芝霖”和“冠之霖”商号名称之争(本报曾报道),近日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冠之霖”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名称和装潢,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对原告“冠芝霖”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据了解,被告“冠之霖”的企业名称字号是2004年6月在曲阜登记注册的,后被告又
登记了“曲阜冠之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冠之霖手机大卖场分公司”。而原告“苏州冠芝霖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使用与他们近似的特有名称,很容易让购买手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

  原告“冠芝霖”是2003年进入山东市场的,并在山东手机销售行业占据了领先地位。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冠芝霖”手机大卖场在山东境内已经成为手机零售领域知名的特有名称和品牌。而被告则辩称,他们经营的“冠之霖”手机卖场,也是山东省的知名品牌。但是,由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和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相比,证明力明显较弱,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同为手机大卖场,“冠之霖”使用与“冠芝霖”相似的广告招牌和营业店面,有攀附原告已有名声、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冠之霖”手机大卖场的营业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并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相似的文字。

  据悉,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此案目前已经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记者 董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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