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台山塘朗山系列抢劫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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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5:25 深圳晚报 | |||||||||
羊台山塘朗山系列抢劫案宣判 4名多次参与抢劫被告人获刑12年以上 本报记者袁江斌通讯员谢婷报道昨天,福田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宣判了羊台山、塘朗山系列抢劫案,陈国友等4名参与抢劫多次的被告人被判处12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
去年5月29日、6月5日相继发生的羊台山、塘朗山抢劫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办案机关集中人力,在较短时间内就侦破此案,并于6月8日将9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去年12月7日,该系列抢劫案首次开庭审理,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且均表示认罪。当时开庭时,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自己是1988年出生的,而不是起诉书上所说的1986年。如果陈某某所说属实,则其实施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昨天开庭时,公诉机关主要针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出示了相关证据。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公诉机关曾会同侦查机关一同到陈某某的出生地广东陆丰核实其出生年龄。据介绍,陈某某出生的医院及其就读过的小学均没有保存陈某某的出生日期资料,故无法查实。而陈某某的父亲则称,陈某某是1988年出生的,之所以出现1986年的出生年龄,是因为陈某某回乡办身份证时虚报了年龄。公诉人当庭建议,在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可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陈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公诉机关的上述建议被合议庭所采纳,法庭宣判时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某实施犯罪时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无法查明,故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昨天经合议后,法庭宣判此案,陈国友等4名被告人多次参与抢劫,依法被判处12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均被处罚金5000元;周永奎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均被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被推定未满18周岁,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