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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地区指南(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5:25 深圳晚报

  一、办理对象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简称因私赴台),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
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简称应邀赴台)。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除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外,其他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他人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如无原件,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在非常住户籍所在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6、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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