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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70年大限”太多未知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粤籍人大代表建议尽早明确“说法”,权威人士称业主权益“肯定有保障”

  本报北京消息特派记者严丽梅、李宜航、崔朝阳、尹安学、余姝报道:“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了之后,虽然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业主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昨天,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总商会)会长倪乐道出这一担心。

  在倪乐看来,“大限”问题有人很快会遇到。因为,改革开放时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一些只有30年,即将到期。另外,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工业用地是5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即房屋所有权也将随之“消灭”。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出让人应当同意。然而,“续期要给多少钱?是否有打折优惠?是以租的形式还是重新买?……”倪乐的疑问很多。“这关系到今后对个人物业该如何处置,关系到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关系到备受关注的‘倒按揭’养老计划,因此,相关法律应尽早明晰。”倪乐说。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陆百甫接受采访表示:不论是私产还是公产,一切财产都应受到平等保护。“70年大限”后私人房产的权益肯定会得到保障,这些问题将来都可以解决,也不难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则对记者表示:在我国,除集体土地外,土地均属国家所有,个人占用了土地就要支付资金。李力解释:《物权法》与《宪法》、《刑法》、《合同法》一样,属于支架性的法律,不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得那么细,但《物权法》出台后,肯定会有配套的法规对具体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刘来平认为:土地和房产权涉及敏感的利益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家都在不断地调整。《物权法》应广泛征求意见,在不同阶层寻求利益的平衡。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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