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大限”可否长一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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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期满后政府可据“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百姓建议明确标准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早在去年中,《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半月就收到群众意见6515条,其中住房“70年大限”是一个热点。 不少群众认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的70年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
对于使用期满后“国家可以收回”的问题,有人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 对于70年后申请续期,有人指出,草案尚未明确是业主个人申请,还是业主大会抑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续期,对此应尽量明确。还有人主张应规定续期的年限,住宅的续期时间可放宽至50年。 关于续期的费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没有约定,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还有人认为,如果“70年大限”的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物业税的出台,因为“业主只能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这会使得物业税的征收欠缺理据”。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