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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酒后坠楼家属拒绝救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0:00 东南早报

  坠楼者身亡,家属告房东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倪斌鹭)小洪酒后不慎从承租的住房二楼阳台摔下,送往医院后家属拒绝对其进行手术救治,小洪于次日死亡。小洪的父母洪某、黄某将房东老许以及房屋管理人小许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近20万元。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争议较大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房东老许应向小洪的父母赔
偿40431元。

  ■案情始末

  酒后坠楼未治身亡

  2005年5月5日23时左右,集美区灌口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灌口镇上塘村大路乾交警中队后一出租房有一男子趴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往现场。据调查,该男子姓洪,系从所租住的出租房二楼阳台坠下,坠楼前喝了不少酒,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小洪被送往中山医院抢救。

  5月6日凌晨1时许,医生诊断小洪为颅脑内大量积血,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表示必须及时做手术抢救,在找小洪的父亲洪某签名时,洪某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钱医治,一直不愿签名,由于家属在场未签名同意手术,医生不能随便做手术。

  5月6日凌晨4时左右,小洪的两个兄弟及母亲赶到医院,表态愿意签名,但当获悉小洪可能在手术中死亡,且手术成功后也将成为植物人时,小洪的家属决定不做手术,并将小洪带回家,小洪于当日死亡。

  ■庭审交锋

  由于小洪系从出租房的阳台坠下,小洪的父母认为出租房的房东和房屋管理人应对小洪的死共同负全责,并以此告上法庭索赔197154.6元。房东和房屋管理人则称,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受害者家属:阳台设计不标准

  小洪的父母称,出租给他们的楼房的二楼阳台栏杆高度只有78厘米,大大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低于1.05米”的规定,该房屋层高4.2米也大大高于标准2.8米的规定。房屋及房屋外阳台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房东方面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正是这一因素致使小洪不慎从阳台上坠楼身亡。

  根据集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小洪意外坠楼现场勘验的情况报告”,小洪坠楼的阳台上沿距二楼地板高为78厘米,阳台距楼下地面高为4.66米。

  不过房东和房屋管理人辩称,该房屋位于农村,不适用城市房屋的建筑标准。

  房东:系放任不救而亡

  出租房的房东和房屋管理人则认为,小洪的最终死亡与放任不救有重大关系。

  此外,房东一方认为小洪是酒醉后靠近阳台栏杆,本身具有重大过失。2005年5月6日,灌口派出所民警分别向数人就小洪死亡事件做询问笔录,根据其中两人的陈述,小洪在5月5日晚曾大量喝酒后方回到承租的房屋。

  ■法院判决

  房东承担20%责任

  集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洪系意外坠楼,坠楼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在事发前其曾大量饮酒,危险警觉意识降低,未能注意周围安全环境;小洪所在的出租房屋没有经竣工验收即进行使用,且房屋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房东老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小洪坠楼事件发生后,作为小洪的家属,洪某拒绝医生要求的手术签名,后经民警多方做工作,前后历经三个多小时,黄某及其儿子方同意签名,但经医生告知后,决定不做手术,将小洪带回家,是导致小洪死亡的另一原因。

  法院认为,房东老许应承担赔偿20%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判决老许赔偿小洪一家共计40431元。房屋管理人小许系老许雇用的管理人员,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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