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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可能面临双倍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1:58 京华时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修改

  本报讯(记者刘薇)国务院近日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修改。经营者如违规多收取费用,可能面临被没收多收价款同时还要退还消费者费用的双倍损失。

  新规对原办法的第十四条作了修改,规定经营者多收取消费者的价款未能依规返还
的,由主管部门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原规定容易引起纠纷

  据介绍,之所以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是因为原规定不易于操作。按原规定,违规收费者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多收款退还消费者,超过期限未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事实上,一部分消费者并不一定在规定时限内要求退款,而期限过后,违规的收费已经没收并缴至国库。这样,如果违规者拒不退还,消费者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容易引起纠纷。

  此次修改明确了政府没收之后违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既利于价格执法,也利于消费者维权。(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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