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许可”不得开展放射诊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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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24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张星)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发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卫生厅正在制订放射诊疗许可及监管工作相关规定并将于近期下发。 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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