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经营者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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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28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