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低于成本价倾销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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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30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林红梅 雷敏)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修改后并于10日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