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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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36 重庆晚报 | |||||||||
作为国内首部为改革创新的立法,这一被称为“试错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将在3月13日审议通过,其中争议最大的“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尘埃落定,最终将被保留确认。但改革创新涵义未最后明确。 改革失败可免责被确认
去年11月17日,在深圳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为改革立法,不仅在中国独一无二,在世界上也难寻先例。更让外界争议的是,条例究竟应不应对改革失败者予以免责?有人甚至直指这是一部“试错条例”,并称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而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尽管如此,在最后的修订稿第四十二条明确,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重大改革创新须听证 很少有一部法规对公众参与会单独成章的,最后修订的改革创新法则是例外,公众参与将被更大程度上得到尊重。条例第四章为“公众参与”。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当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正式表决之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有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对改革创新的内涵、目标应有明确界定。但最后的修订稿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据南方都市报今日消息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