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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违法所得必须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40 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记者 林红梅)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修改,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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