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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不要命致矿难频发 要罚就罚他个倾家荡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54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去年我国特大矿难频发,桩桩件件都触痛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神经。如何尽量减少这种不幸的事件在2006年重演,代表委员们纷纷发表见解。

  贪利矿主要自己的钱不要矿工的命,社会喊打之声四起,但“要钱不要命”现象却
频频上演。胡大白代表认为,主要原因是目前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较轻,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按照刑法规定,无论矿难死多少人,责任人最高才判7年)。

  此外,他还认为,刑法关于矿难犯罪主体的界定外延较窄,一些煤企分工不明确,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幕后老板却未明确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些人却是煤矿最大的受益者。至于经济赔偿,现在规定每死1人赔20万元仍然偏低。

  为此,他建议刑法应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对矿难事故责任人的法办力度,同时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因贪利而置安全于不顾的矿主,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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