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命致矿难频发 要罚就罚他个倾家荡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5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去年我国特大矿难频发,桩桩件件都触痛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神经。如何尽量减少这种不幸的事件在2006年重演,代表委员们纷纷发表见解。 贪利矿主要自己的钱不要矿工的命,社会喊打之声四起,但“要钱不要命”现象却
此外,他还认为,刑法关于矿难犯罪主体的界定外延较窄,一些煤企分工不明确,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幕后老板却未明确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些人却是煤矿最大的受益者。至于经济赔偿,现在规定每死1人赔20万元仍然偏低。 为此,他建议刑法应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对矿难事故责任人的法办力度,同时增加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因贪利而置安全于不顾的矿主,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