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的钱必须退还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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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国务院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的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