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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明波委员: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但从结构上看,国有垄断行业及经营者的收入水平高、增长幅度大,而相当一部分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工资多年得不到增长,导致低收入者数量继续扩大,收入分配的“金字塔”结构进一步强化。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省20市万名职工调查,2002~2004年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
7%。与全总对1998~2001年职工收入情况调查相比,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增加了28个百分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职工增加了14.6个百分点。调查的万名企业职工2004年平均工资收入为10901元,仅为同期全国城镇社会平均工资的68%;万名职工2005年4月份的工资收入调查中,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的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34%。这表明我国低收入职工群体数量正在扩大。同时,企业经营层与一般职工收入差距加大,有的高达几十倍。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不仅是影响我国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和消费不足的重要根源,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企业工资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坚持企业与职工共同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原则、坚持职工工资应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把职工劳动报酬增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让“涨工资"成为考核各级领导政(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要同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长,决不能以不给职工涨工资、拖欠职工工资换取所谓“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

  二、加强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大对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力度。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调控手段———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制度。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经济效益好的、较好的企业应按上线、基准线安排本单位的人均劳动报酬增长。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来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故意压低一线生产操作岗位职工的工资。

  三、强化政府对劳动定额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标准的确定。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尽快健全国家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或办法。同时,应明确各行业协会负有制定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职责。

  各行业协会应在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所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根据所发布的标准来核定计件工资的单价。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将行业协会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有效地制止企业随意制定劳动定额,肆意压低工人工资。

  四、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防止随意侵害职工经济权益的行为。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效益、职工工资增幅“双挂钩"的办法。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能因为提高效益年薪而侵蚀职工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经营者收入的增幅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充分发挥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政府应适时调整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确保企业职工尤其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能够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沿海发达地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应发挥示范作用,并积极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力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要制定相关法规和文件,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明确要求除极少数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外,所有企业都必须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政府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察。

  七、加强有关工资分配问题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纳入人大立法规划,国务院尽快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加大对侵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处罚力度。对拒不与职工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或故意拖延协商的企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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