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抢市场 最高可罚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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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3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