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错条例” 确认改革失败者可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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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3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作为国内首部为改革创新的立法,被称为“试错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一开始就备受关注。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争议最大的“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最终在条例中保留。
在最后的修订稿第四十二条明确,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但改革创新涵义未最后明确。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