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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们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王娇萍 赵福中)“劳动合同法草案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拟在近期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于3月1日发布的这一信息,引起了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的高度关注,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热点问题,委员们积极地建言献策。

  强化集体合同立法迫在眉睫

  【镜头】制革、制衣、化工是河北辛集市的支柱产业,但由于部分非公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不够重视,而劳动合同中有关规定又很笼统,致使一些职工长期住在车间、仓库、宿舍不分的“三和一”房子里。针对这一情况,该市总工会在全市465家非公企业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详细而严格的规定,从而为非公企业职工系上了“安全带”。

  【背景】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通过工会组织主动争取自己应得的合理利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在我国,集体合同建制步伐仍待加快。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企业中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64.1万个,覆盖职工7343.3万人;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4万份,覆盖企业70.0万个,覆盖职工2679.8万人;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9万份,覆盖企业14.5万个,覆盖职工1082.9万人。

  【观点】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国祥委员: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领域实现公平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目前集体合同一是覆盖面低,二是流于形式,难以有效起到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现行劳动法和工会法虽然都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但只涉及到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争议处理等基本内容。此外,《劳动法》对集体合同是“可以签订”的选择性条款,没有刚性要求,并且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抓紧制定《集体合同法》,如果实在不能尽快出台法律,也应尽快修订完善过渡性法规。有消息称劳动合同法草案将集体合同内容写进去,但散见于多个条款,就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来说,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理想,其实,劳动合同法只需在总则中明确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应不低于集体合同的原则,明确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法律关系即可。希望立法者将集体合同立法提到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来重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为这项制度的实行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必须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

  【镜头】24岁的张宇从2000年起便在沈阳三洋空调有限公司当车床工,2004年9月,企业与他改变了劳动合同关系,他和部分工友与大东区二台子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协议书,再由该中心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三洋公司。同年11月23日,张宇作业时被机器斜向截断左手三根手指,在他与服务中心、三洋公司交涉工伤赔偿事宜时,服务中心竟于2005年1月11日主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经查,其经营范围并没有"劳务派遣"一项。

  【背景】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方兴未艾。据中国海员建设工会2004年的调查,按照保守估算,仅我国建筑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就至少在1000万人。

  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甚至缺失,劳务派遣机构鱼龙混杂。在上海,截至2004年底,全市有逾千家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其中真正经上海市人事部门批准的仅26家。

  【观点】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董力委员:目前我国法律一是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无法有效控制滥设劳务派遣机构的现象;二是对劳务派遣缺乏必要的规范,导致相当多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不是满足灵活用工,实际上是长期稳定用工。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的现状,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而且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为这种极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实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双赢,既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取得了基本没有风险的效益,劳务使用单位大大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但输的也有两家,一是劳动者,在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有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成为劳务使用单位的"二等公民",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一是国家,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减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企业内的劳动监督和民主监督削弱,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尤其是那些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以劳务费用名义支付这些劳动者工资,不仅加剧了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工的收入不平等,也加大了国家的劳动力支出成本。

  建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作出严格规定,同时应作出限制用人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制度设计,以从法律上堵死了那些逃避法律规定的劳务用工单位和通过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良动机",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职工的诉权亟待保障

  【镜头】30岁的数学老师郭建伟在与学校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期满后,以双方存在事实聘用关系为由,要求学校继续聘用他,但遭到学校拒绝。于是,郭建伟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崇文区法院。但就是这样一个小案子,却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倍感头疼。因为目前我国对人事争议实体如何处理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适用。这样,法院即使想受理也无法可依,所以遇到这样的案子,法院一般都会“以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

  【背景】据统计,全国事业单位职工约3700万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在人事争议实体处理上的缺失,一旦职工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不论起因与事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之间有何不同,共同的是这类官司的处理路径往往繁复艰难,作为合同聘用人员一方的当事人无一不饱受诉累之苦。

  【观点】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张宏遵委员: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涉及人事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法律上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却没有“说法”。

  目前,公务员的人事制度由《公务员法》规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惟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外)的人事关系至今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调整、事业单位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议尽快实现劳动人事一体化,要么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至少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作出规制;要么尽快制定有关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机制,为更好地维护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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