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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士嘉代表:落实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能打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北京3月10日电】在本次“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对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在全国人大代表、常州市政协副主席秦士嘉看来,关于再就业工作,目前最为急迫的是让各地的工商部门尽快落实国家的再就业政策,确保老百姓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问题: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对国家政策作出优惠政策收缩、提前终止的重大误解,使该重大政策执行走偏

  秦士嘉为此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工商部门应尽快明确再就业政策落实措施的建议》。他分析道,2005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犦36号),对现行各项再就业政策作出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初对此通知及时制定了配套文件。但是,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对此作出再就业优惠政策收缩、提前终止的重大误解,使该重大政策执行走偏。

  误读: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理解和执行有误

  秦士嘉分析说,在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限上,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凡在20O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3年时间的税费减免优惠。”,这个时间界限应当是明确无误的。但是,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是:享受3年时间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时限截止到2005年底,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就是按此理解答复申办人员的,工商管理部门的文件中也规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其依据就是国办发犤2002犦57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O5年12月31日。”但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秦士嘉举例说,比如一个失业人员于2005年12月30日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他可在3年内即2008年12月30日前享受减免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按工商管理部门对第四条的解读,他享有的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即他只有一天的优惠期。

  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配套文件时,明确无误地作出与中央政策相一致的时限规定

  秦士嘉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上述两个国务院文件政策时,专门即时下发了通知(财税犤2002犦208号),进一步明确其政策时限,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底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发犤2005犦36号政策又下发通知,对其政策时限更为明确无误:“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O8年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如某个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并在2008年12月30日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期可至2011年12月30日。

  秦士嘉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制定贯彻落实国发犤2005犦36号配套文件时,应像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那样,明确无误地作出与中央政策相一致的政策时限规定,最好在文中采取例证式规定,以避免基层工商管理部门作出不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解释,从而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对基层工商部门再乱收费的行为则作出严肃处理的硬性规范措施。

  特派记者陈曦沈文虹师擎(编辑暴雪)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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