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法处置严重环境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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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54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说。 毛如柏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四项举措,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是在有关法律的修改中,加大处罚力度。例如,正在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大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追究。对此,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已经发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三是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5种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走私废物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司法解释,以明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通过刑法处置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四是逐步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的,被损害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这比简单的经济处罚更为有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