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违法所得 多付款必须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从重处罚。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